大衣送至干洗店清洗,却出现明显缩水、倒绒等问题,好好的衣物变得“面目全非”,索赔时还遭到干洗店拒绝,当事人只能诉至法院。近日,西城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消费者的损失能否得到赔偿,本期为您解答。
案情简介
张女士通过代购以155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件驼绒大衣,2024年2月,她将这件大衣及另外两件衣物送至某商贸公司经营的干洗店清洗,其中涉案大衣洗涤费用折后为126元。送洗时,张女士家属曾询问店员该店铺是否有能力干洗该类衣物,店员给予了肯定答复,且干洗店店面标识亦显示可提供奢侈品护理服务。
2024年2月28日,张女士取回大衣后发现其存在明显缩水、倒绒、毛质磨损及泛白等问题。于是其第二天将大衣拿回干洗店,店员将大衣留下进行了二次处理,此后衣物的缩水程度略有缓解。因协商赔偿无果,张女士于2024年3月3日将大衣第一次取走并送至另一家干洗店花费680元进行补救处理,修复后衣物毛绒、袖长和衣长均有所改善,但仍无法完全恢复原貌。
张女士向店员询问干洗过程后认为,干洗店的干洗方法有误,没有按水洗标要求缓和干洗,并且将大衣与其他衣物一起洗涤,造成附着其他衣物残留。在协商赔偿无果后,张女士提起诉讼,要求干洗店按市场参考价赔偿大衣费用3万元及修复费680元。
干洗店在法庭上辩称其按照正规流程清洗张女士的大衣,并未将衣物洗坏,认为张女士在其店清洗的衣物与送至第三方修复的衣物不是同一件。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女士取走洗好的大衣后两三天便回来提出缩水问题,干洗店二次处理后,张女士很快又到其他店铺进行修复处理,并提交了衣服对比照片、修复聊天记录等,作为普通消费者,其前后处理时间、程序等存在合理性,法院认为张女士已经尽到了初步举证责任,应认定大衣被洗缩水的事实存在。
根据《全国洗染服务纠纷解决办法》规定,经营者可以根据消费者意愿对高档衣物或具有珍贵价值的衣物实行保值清洗,没有做出书面保值清洗约定的,按普通衣物洗涤和普通衣物赔偿处理,最高不超过2000元。因经营者责任使衣物洗涤后出现轻微损坏,不在明显部位或修补后不影响外观和穿着价值的,在退回原洗涤费给消费者的同时,建议给予洗涤收费价的3倍赔偿。若丢失或因损坏不能穿着的,按洗涤费10-20倍给予赔偿。赔偿后的衣物,如消费者索要,可减少30%的赔偿额。此外,《北京市洗染行业关于洗涤服务质量出现问题后的赔偿原则与办法》还规定了洗坏衣物赔偿的折旧率。
因张女士送洗大衣没有与干洗店书面约定保值清洗,只能按照普通衣物洗涤和普通衣物赔偿,还要考虑折旧率,最高不超过2000元。衣物丢失或损坏不能穿着的情况,最高只能赔偿洗涤费的20倍。因此,法院根据张女士送洗大衣出现缩水等案件实际情况,参考上述相关规定,酌情确定被告干洗店赔偿张女士大衣损失1000元及后期补救花费680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现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记者邴美俏 通讯员卢震文
法官说法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本案中,原告作为普通消费者,其前后处理时间、程序等存在合理性,其已经对其主张的事实尽到了初步的举证责任。被告作为经营者,在收取衣服时应当核验衣服状态,并对洗涤后的衣服效果对原告进行必要说明。但被告并未提交以上证据。而被告所述的原告不能证明第一次送洗时的衣服状态、不能证明前后为同一件衣服、不能证明被告将原告衣服洗坏的意见,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过于苛责,普通消费者在现实生活中难以举证。原告已经对其主张的被告洗涤造成原告大衣缩水等问题完成了初步举证,应认定该事实存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