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新会陈皮商标近似案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分装销售案件的探讨与思考
北京西城报

2026-01-27 11:10 语音播报


  “新会陈皮”作为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仅允许产自新会特定区域的陈皮使用该名称及专用标志。当“新会陈皮”销往外地后,其他企业进行分装销售时,是否还能标注“新会陈皮”,这个问题在实践中引发了诸多争议。本文以“新会陈皮”分装销售涉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案为切入点,探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分装再销售的侵权判定及法律适用。
  一、基本案情
  近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多件投诉举报,反映某企业销售的新会陈皮产品不是新会地区生产的,不能标注新会陈皮。涉案产品内外包装正面标签均标识“产地新会 品名陈皮”字样,以字体大小突出展示“新会陈皮”字样的方式进行销售。经查,发现该企业销售的涉案产品生产企业不在江门市新会区,是从新会区具有“新会陈皮证明商标”授权的企业购进原料,在异地进行分装包装成礼盒后销售。当事人销售标注与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新会陈皮”类似表述或者近似标识的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销售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产品,存在混淆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商标权利人未提出侵权申请,产品为合格产品且包装已经及时改正,当事人符合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情节,综合考虑,做出不予立案处理,向当事人送达行政指导告诫书,要求合法经营。
  二、案件探讨
  (一)需重视的关键细节
  一是原料来源合法性及分装定性。涉案当事人提供了完整的采购凭证,证明其原料确实采购自获得“新会陈皮”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授权的生产企业。该原料在出厂时已完成采果——开皮——翻皮——干皮——仓储——储存陈化加工工序,且具备合格的检验报告。对于分装行为的定性,关键看分装是否被视为影响“新会陈皮”品质的加工环节,或是否构成对产品真实产地的误导。如果离开原产地的分装行为存在影响产品最终特性、品质或消费者对产品认知的风险,那该环节就必须在保护区域内完成。
  二是分装行为的异地性与物理介入。当事人将大包装原料运至非新会地理标志保护范围的外地,进行拆包、称重、重新包装、入库等一系列操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具有“品质保证”功能,分装过程虽然未添加其他物质,但涉及产品与外部环境的接触,是否影响原料本身的品质需要加以证明。本案即商品在流通中保持了原有品质,未发生实质性改变。
  三是包装标签标识是否造成混淆。在分装后的产品包装上,当事人虽然标注“产地:新会”“品名:陈皮”,但在视觉呈现上,“新会”与“陈皮”字号显著大于其他信息,字体、字号与证明商标高度近似,客观上形成类似“新会陈皮”证明商标的识别效果。此外,包装标签未显著标注“分装商”信息,容易让消费者误以为该产品是原产地企业的原装产品,从而产生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案件难题探讨
  一是专门法的适用难题。《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规定只有产自广东新会特定区域(现辖会城、三江、司前等11个街道/镇)的陈皮,才能使用“新会陈皮”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志。非产地范围内生产的陈皮,即使工艺相同,也不得在包装上标注“新会陈皮”或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否则构成侵权或虚假宣传。《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将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用于产地范围外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即使已标明真实产地,或者使用翻译名称,或者伴有如‘种’‘型’‘式’‘类’‘风格’等之类表述的”属于违法行为。本案的特殊性在于产品本身确实源自产地范围,如果机械地适用该条款是否违背了客观事实?如果不适用,如何避免异地分装给产地保护范围带来的品质风险?
  二是地方标准的监管空白。根据《地理标志产品 新会陈皮》(DB4407/T 70-2021)地方标准的规定,新会陈皮的加工、储存和陈化都要求在新会陈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完成。这就意味着,即使企业采购了正宗的新会陈皮原料,若在保护范围外进行加工和陈化,就不能使用“新会陈皮”这一地理标志名称,标准为保护区域内生产企业设定了明确的操作规范。监管部门在回复相关咨询时明确指出,购买在保护范围内已完成加工、陈化的新会陈皮,在外地进行分装销售时,地方标准没有做出相应规定。这一回复实质上揭示了标准的属地性与市场的全国性之间的矛盾。地方标准通常仅在制定地具有约束力,且多为推荐性标准。当产品流向外地,地方标准的约束力急剧下降,导致外地分装企业处于一种“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灰色地带。
  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兜底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主要从引人误解角度切入,本案适用此规定可以规避复杂的地理标志定性问题,但也反映出专门法在解决此类案件方面的模糊性。
  本案倾向将案件性质确定为当事人销售的陈皮存在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近似的标识违法行为,构成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
  三、案件启示
  一是修订法律法规,明确分装监管适用。建议主管部门出台明确规范,对分装行为作出具体规定。欧盟对于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和分装有非常严格且明确的法律规定,原产地保护和地理标志保护对生产和分装的要求有根本性区别,其中地理标志保护规定“只要有一个关键生产步骤在原产地进行,后续在区域外进行分装可能被允许。但前提是分装行为本身不能改变产品的本质特性,且最终产品仍需完全符合该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规范。”建议利用法条修订的契机,明确只要有一个关键生产步骤在原产地进行,其后续分装等工序不改变产品的本质特性即可被允许。也可以考虑在地方标准中增加条款,明确外地企业分装新会陈皮的条件和要求,如必须保证产品完整性、不得进行二次加工等。
  二是完善标识规范,避免引人误解行为。针对市场上客观存在的异地分装产品,实施严格的标签标识规定。强制标注分装信息,在新会区域外进行分装的产品,在包装显著位置标注“异地分装”字样,并详细标明原料来源地、分装商名称及地址、分装日期;禁止性标注规定,禁止异地分装产品使用“正宗”“原产地直供”“核心产区”等易引人误解的描述,禁止其使用新会陈皮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仅允许以文字形式客观说明原料产地(如“原料产自广东新会”),且字号不得大于通用名称。
  三是强化监管服务,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强化分装商的举证责任,在涉及地理标志分装的案件中,一旦权利人证明产品在异地分装且脱离了原产地监管,应要求分装商证明其分装过程及异地储存环境未对新会陈皮的特定品质(如挥发油含量、陈化效果、微生物菌群)造成减损。充分利用江门地区已经实施的“新会陈皮数字化溯源系统”,要求所有授权使用地理标志的企业,其产品从种植、加工到仓储、出库必须录入系统。对在异地违规包装的产品开展溯源,反馈至原料厂商,通过数字化手段强化监管,为执法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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